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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长虹路北棚户区改造杨村片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 2018-09-02

汤政文〔2018〕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长虹路北棚户区改造杨村片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8日

汤阴县长虹路北棚户区改造杨村片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搬迁范围为:东至中华路,西至光明路,南至夏都大道,北至人和路,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第二条 在测量数据公布第4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住宅免交楼层差价。按照先签先搬先选安置房的原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发放《安置房挑选顺序确认单》:

(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搬迁房屋经汤阴县长虹路北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验收且办理交房手续。

第三条 搬迁区域与安置区域按照就近原则确定,具体为:杨村社区安置区。

安置房为期房的,从本项目土地收储之日起30个月内交付,过渡费从被搬迁房屋腾空交付验收之日起算。

第四条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依法强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依法作出,协调工作由指挥部负责,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协议以白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签订。

第五条 由指挥部、白营镇、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村两委、测绘公司、评估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勘测丈量组,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搬迁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明资料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部门在补偿中要求被搬迁人提供证据,被搬迁人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被搬迁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勘测丈量人员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由勘测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勘测丈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外围测量遭到阻拦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条 在测量数据公布第40日内,按照本方案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遇特殊情况或选择货币补偿需要评估的,由实施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评估公司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搬迁范围内进行公示,不享受奖励待遇。

以本方案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被搬迁房屋存在租赁的,租赁合同终止,对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解决终止租赁合同的善后工作,租赁合同产生诉讼或未解决纠纷的,不影响先行拆除。

第九条 补偿、补助及奖励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留存应安置面积指标,乡镇申请公证处对房屋内物品登记保存的前提下依法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第十条 签订协议按照以下三个奖励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为30天,即从测量数据公布次日起30日内;

(二)第二个阶段为5天,从测量数据公布次日起第31日—第35日;

(三)第三个阶段为5天,从测量数据公布次日起第36日—第40日。

从测量数据公布第41日起按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认定组由指挥部、白营镇、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中心、国土资源局、村两委、测绘公司、评估公司等工作人员组成,具有以下职责:

(一)合法宅基地及符合约定俗成使用宅基地的认定;

(二)合理居住水平的认定;

(三)违法占地及违法建筑的认定;

(四)户的认定;

(五)住改营实际经营面积及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的认定;

(六)被搬迁房屋装修等级及补偿的认定;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集体土地上住宅安置及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法的宅基地:

(一)有宅基地使用证的;

(二)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符合约定俗成使用并由认定组确认不大于167平方米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法房屋: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了建房审批手续的;

(二)2008年1月1日前原一次性建成的且用于实际居住的;

(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审批手续,又不是2008年1月1日前原一次性建成的,但宅基地认定合法,且翻建房屋不超过合理居住水平即合法宅基地1.33倍的。

第十四条 每户原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安置:

(一)每户167平方米以内按照1:0.95置换安置房面积指标;

(二)每户超过167平方米—2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1:0.5置换安置房面积指标;

(三)每户超过20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 安置房按照优惠价1750元/平方米结算。

第十六条 被搬迁房屋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符合合法房屋认定条件的房屋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补偿;

(二)不符合合法房屋认定条件的房屋,本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在三个奖励期满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的八折给予人工费、材料费补助。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城市管理局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三)属于本方案公告后突击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每村民户未分户或者未分割未出售的原状宅基地面积小的,可以优惠价(1750元/平方米)购买一套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

第十八条 根据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时间,对每个原状宅基地按下列标准给予签约奖:

(一)第一奖励阶段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167平方米以内)奖励10%的安置房面积指标,奖金800元/平方米,且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享受《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的100%成新系数;

(二)第二奖励阶段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167平方米以内)奖励6%的安置房面积指标,奖金500元/平方米,且被搬迁房屋的补偿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实际成新系数计算;

(三)第三奖励阶段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167平方米以内)奖励2%的安置房面积指标,奖金200元/平方米,且被搬迁房屋的补偿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实际成新系数计算。

在第一个奖励阶段签订协议的,测量数据公布后第30日为奖励基准日,每提前一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奖励200元/户。

非宅基地不享受签约安置房面积指标奖励待遇及奖金待遇。

第十九条为了鼓励少建或者不建以节约资源,每个宅院合法房屋面积不足1:1且不存在非一次性建成房屋的,不足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资源节约奖。

第二十条 为了准确计算奖励金额,本方案中户以原状宅基地进行确定,具体按照下列方法界定:

(一)有房产证或者宅基地证的,依房产证或者宅基地证作为户的依据;

(二)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不再划拨宅基地,原则上不分户;

(三)父母与一个子女为一户,多占宅基地的视为一户多宅;

(四)一户多宅且不具备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补偿安置及奖励,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五)占有使用的原状院落或者一套房屋居住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为一户,因离婚等原因分户的仍按一户计算,内部分割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分户应严格控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宅基地证或符合约定俗成取得的且面积大于268平方米的宅基地,且没有买卖或者分割宅基地行为的;

(二)土地上房屋为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

(三)截止本方案公告,村民户有两个及以上男孩且其中一个年满18周岁,客观上因为多子结婚具备约定俗成分户条件的;

(四)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分户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户安置房指标另行增加45平方米(可以优惠价1750元/平方米结算):

(一)一户有两个及以上男孩,其中一个男孩年满18周岁;

(二)四代同堂的家庭;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不重复增加安置面积。

第二十三条 在协议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验收的,被搬迁户为本村村民户的,每个原状合法宅基地补助2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对非村民户进行补偿安置:

(一)有证据证明属于购买的宅基地或者房屋;

(二)基层组织书面证明其长期居住使用;

(三)认定组现场核实其实际居住。

虚构事实、恶意买卖骗取补偿安置的,所签合同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章 住改营的安置与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产证为住宅或者虽没有房产证但认定为住宅,存在依法经营且具备相应条件的,认定为住改营房屋。住改营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际经营5年以上;

(二)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被搬迁房屋和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四)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开店经营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宜认定为住改营房屋:

(一)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开店经营的;

(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限期纠正、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住改营认定条件正在实际经营的一层自然间房屋按照住宅安置,同时给予300元—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认定组确定后公示,接受被搬迁人监督。

第四章 住宅搬迁的其他补偿安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搬迁房屋安置商品房的,免交办证费用。

被搬迁房屋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的,每种证件给予500元的证件补贴。

第二十九条 每套住宅安置房按照实时收费标准交纳燃气开口费,免交3年的物业费。

第三十条 住宅安置房为毛坯房,面积详见户型图,具体以测绘报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被搬迁人可按照就近上靠面积选择住宅安置房,也可选择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房屋,由于安置房户型所限,选择安置房总面积与应安置总面积差额按照下列标准结算差价:

(一)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优惠价3000元/平方米结算;

(二)10—20平方米的,按照优惠价3500元/平方米结算;

(三)20—30平方米的,按照优惠价4500元/平方米结算;

(四)每户超过30平方米的,按照5000元/平方米结算;

(五)由于少数被搬迁人经济困难,结算差价存在经济压力,被搬迁人可以按照就近下靠的原则将部分安置面积指标按照3500元/平方米交实施单位回购。

第三十二条 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验收的,每户可以按照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

奖励期签订协议的,按照先签先搬先选的原则,被搬迁人可以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一间储藏室。

奖励期届满后购买地下停车位或者储藏室的,按照市场价结算。

第五章强制征收及其补偿

第三十三条 协议期限届满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没有任何奖励。

第六章 其他奖励与补助

第三十四条 该片区分为若干个组(具体分组情况见公告),组内所有被搬迁户在三个奖励期内全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验收的,给予该组每户1万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整个项目的所有被搬迁户在三个奖励期搬迁完毕,给予被搬迁户每户奖励1万元。

第三十六条 每户既有住宅又有住改营的,只享受一次分组完成奖和全部完成奖。

第三十七条 住宅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原房屋相关证件和钥匙后,期房安置房过渡期限为被搬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实际交付后延三个月,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补助过渡费。

因安置房不能按期交付延期6个月以内的,上浮50%支付过渡费补助;超过12个月的,上浮100%支付过渡费补助。

过渡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以后提前三个月发放一次。

第三十八条 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补助搬迁费。

第三十九条 原一次性建成的合法房屋的装修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补偿。

具体装修等级由认定组参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认定并公示,接受被搬迁人的监督。

附属(着)物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细则》(汤政〔2017〕9号)规定补偿。

第七章 法律保障

第四十条 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的,补偿部门将按照提高的标准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搬迁人进行追加;如果标准降低了,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条 被搬迁人移交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由白营镇委托拆除公司统一拆除,禁止私自拆卸,擅自拆除出现安全事故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约定拆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抛弃房屋内的物品,交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取消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白营镇可以委托拆除公司直接拆除。

第四十二条 被搬迁人对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滥用诉权拖延时间试图获得高额补偿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拆除。

第八章 依法强制与权利救济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强制解决:

(一)针对集体土地上证件齐全的合法房屋可以由:

1.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村委会逐级上报,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做出收回土地决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二)针对没有审批手续的房屋即违法建设,城市管理局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由白营镇、公安、消防、住建、国土、城管、公证等部门强制拆除;

(三)针对危房,白营镇委托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危房的,依法拆除;

(四)属于规划道路上的遗留户,县住建局或者交通运输局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排除妨碍决定后,由白营镇、公安、消防、住建、国土、交通运输、城管、公证等部门强制搬迁代履行;

(五)阻挠或干扰搬迁工作的被搬迁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公职人员的,监察委、组织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委查处;

(六)违法信访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税务机关、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化、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可以上失信黑名单;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政府,在白营镇、公安、住建、国土资源、城管、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搬迁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搬迁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搬迁的;

(四)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诽谤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

(七)其他违法方式对抗搬迁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隐瞒突击抢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的事实骗取补偿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经举报核实不属于应补偿范围的,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搬迁工作人员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损失的,属于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委员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被搬迁人等对下列情形可以举报:

(一)被搬迁人提供伪造虚假证件的;

(二)被搬迁人编造虚假的事实骗取补偿的;

(三)搬迁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渎职的。

监察委员会在指挥部现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为实名举报人保密并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公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危房拆除通知书、排除妨碍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五十一条 在搬迁过程中,被搬迁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搬迁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搬迁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第五十二条 过去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过去已经签订协议的,不适用本方案。

已在其它项目上享受过安置的,不再重复享受安置。

第五十三条 本方案由白营镇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指挥部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确定。

 


发布:公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