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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县直机关事业单位2017缴费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人社局 2017-05-11

县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首次机关事业单位2017缴费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2017缴费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范围包括:

1、2017年4月30日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2、已参保单位5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参保缴费人员,在办理新增参保业务时,直接填报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

3、4月30日前尚未参保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通过数据采集软件直接录入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和使用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实行缴费年度,2017缴费年度为2017年 7月 1日至2018年的 6月30日。

(二)职工个人2017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2016年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豫人社(2016)10号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其中年终一次性奖金为2016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2016年度内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6年内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 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2017年度新进入(含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以起薪月工资申报2017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 60%的,按 60%核定。

(四)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同期本单位全部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使用同一缴费工资基数。

 三、工作安排

(一)2017年5月10日至12日,各主管部门到县机关事业保险处领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简称“申报数据库”)。参保单位须按申报数据库格式录入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能修改表中的其他信息。领取数据库时自带U盘。

(二)参保单位使用“县直月平均工资计算表”核算本单位职工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

(“县直月平均工资计算表”,也可以在QQ群文件里下载或jgsyshbxc@163.com密码:0029li)

(三)各参保单位于5月25日前把本单位2017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库、报送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2017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通过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库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县直月平均工资计算表(Excl格式);

3、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参保单位于6月9前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2017缴费年度月缴费明细表。其中财政工资统发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录入财政工资统发系统的代扣项,确保2017年7月1日正式启用新的缴费标准。

(五)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2017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一缴费年度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110%核定。

四、申报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时如实申报2017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按时、不如实申报所造成的后果,由单位自负。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是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退休待遇的重要依据,涉及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三)2017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尽早尽好的做好2017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联系电话:6208126

联系地址:汤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窗口处。


发布:郭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