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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城区古民居保护奖励办法》的解读

文广体旅局 2019-02-01

原文:汤阴县城区古民居保护奖励办法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汤阴县是千年古县,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城区分布着清代至民国时期古民居(城关26处)   处,属不可移动文物,已纳入《汤阴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随着时代的变迁,城镇化的进程,汤阴县城区许多古民居年久失修,濒临坍塌 ,古民居存在“人去楼空”现象。人是建筑的灵魂,因无人居住、维护和管理,部分古民居日渐衰败,更加速了古民居的毁坏和消失。古民居的维护也存在资金不足。一些古民居产权所有人面对出现漏水、坍塌的古民居,因缺乏维护经费,只能望“古”兴叹,无力维修。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形势严峻。 

古民居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历史文化的记忆,是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古民居,就是保护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保存历史文化名城无形的优良传统。我县城区许多古民居面临年久失修,濒临坍塌和管理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我们高度重视,不断在改革中寻求新的突破,探索古民居保护利用的新机制,为了加强古民居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制定了《汤阴县城区古民居保护奖励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0条内容,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古民居的认定依据、三个档次奖励标准,财政保障等内容。明确了为在城镇化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古民居保护的目的;以县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至产业集聚区东边界,南至晋豫鲁铁路大通道,西至铁东路,北至县界为适用奖励范围;在县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对已纳入《汤阴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所有权为居民所有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或古建筑予以认定;根据所处位置,县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古民居分三个区域,分三个档次为奖励标准,古民居所有人就收购或征收与政府达成协议后,政府收购或征收古民居时,按确定的面积一次性发放奖补资金。

三、古民居的收购或征收具体步骤

《办法》规定古民居所有人就收购或征收与政府达成协议后,需就本奖金向县文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文物部门负责对古民居进行认定,依据收购或征购确定的面积对奖金金额进行计算,并负责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奖补资金。

《办法》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发布:代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