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受理范围
信件标题
原化工厂养老保险
提交时间
2021-08-31
办结时间
2021-09-07
处理状态
办结
信件编号
202108310809
答复单位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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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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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化工厂职工,上班期间工厂未及时缴纳社保,现在该怎么办
处
理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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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您好,感谢您登录汤阴县人民政府网。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人社局进行了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如下: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 4号文件规定
(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
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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